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1.收益分配: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可以采取凈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者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2.先行回收投資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
(3)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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