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特點的比較,有助于考生進-步掌握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的相關規定,這是考試試題中常見的考點。其具體內容詳見下表所列:
表3.7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特點的比較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
合營方式不同 |
股權式企業:按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 盈虧(股權式) |
契約式企業:以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契約式) |
組織形式不同 |
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為有限責任公司 |
如是中國法人,則為有限責任公司 如是非法人,則合作各方為合伙關系 |
續表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
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
外國合營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資.期滿后其 固定資產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
在期滿后其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
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
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不設股東會和監 事會 |
具有多樣性,即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委員會 |
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
按投資比例分配凈利潤. |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分配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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