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持續償債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2012年單選題】
【例題2·單選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唯-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清算人的確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資人擔任,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本題中由于投資人林某病故,故只能由債權人中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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