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
1.職權: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
出席+表決權+2/3以上 |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 (P67) |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 擔保 | (1)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注意】此條情形: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其余 | (1)由董事會決議事項,但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P68); (2)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3)審議代表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提案;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變更資金用途事項 |
2.會議形式:
(1)年會:每年召開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口訣】董事少五少大半,虧損達到一小半,董監會議提議開,十股股東兩月辦。
3.召開:
(1)召集:
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開或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或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2)通知:
①年會:20日前;
②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
③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臨時提案權
★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4.決議:★
(1)一般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2)特別事項: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