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2.職權的行使:
董事會 | 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2)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
政府 | 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二)董事會
產生 | 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職工代表 |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鏈接】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有職工代表,所有公司的監事會都應當有職工代表。 |
董事長 |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一般的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
限制 | 1.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兼職。 |
(三)監事會
產生 | 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主席 | 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人數 | 不得少于5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鏈接】一般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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