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適用范圍: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種類:1.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2.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權的行使:
1.濫用代理權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權,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
(3)惡意串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
(2)代理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推薦: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9月12至13日/報名條件
備考熱點:233網校講師解讀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各科復習備考策略
備考輔導:233網校全新推出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全科VIP班!第一年沒有通過的考試科目,第二年可免費重學,報一年,學兩年!立即搶購>>。 報名咨詢熱線: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