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國有獨資公司(P56)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
3.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關知識點: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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