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一)股東權的分類(P52)
自益權(自身利益而行使) | 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股權)轉讓權、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等 |
共益權(為公司利益而行使) | 出席權、表決權,提案權,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權,請求法院宣布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權、派生訴權等 |
單獨股東權(任一股東行使) | 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等 |
少數股東權(持有一定比例股東) | 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10%)、股東提案權(1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派生訴權(1%)等 |
(二)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1.公司人格否認在英美法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為原告,公司和相關股東為連帶共同被告。連帶就意味著公司責任不獨立,責任不獨立就不具備人格。
2.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轉讓(P5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強制轉讓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P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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