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2.股東會的形式(P47):
(1)會議形式:定期會議(每年一次)和臨時會議。
(2)股東會會議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集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召集會議順序: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主持會議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
(1)召集會議順序:①董事會②監事會③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2)主持會議順序:①董事長②副董事長③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④監事會⑤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4.股東會決議(P48)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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