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③對被勞改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注意1.特殊地域管轄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注意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3.協議管轄
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產生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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