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這里所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一.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是法律行為和非要是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二.生效要件 (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實質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合法。
2.形式要件:口頭;書面;視聽資料;沉默形式(消極不作為,如繼承)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條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會到來)
附條件 |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
附失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 |
附期限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概念和特征:
區別 | 可變更、可撤銷 | 無效 |
效力 | 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 當然無效 |
主張者 | 由撤銷權人行使,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 | 法院仲裁機關可主動 |
路徑 | 選擇權:可撤銷,可變更,也可繼續有效。 | 絕對無效 |
時間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 | 不存在此種限制 |
溯及力 | 一經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自始無效 |
總結: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合同 | 單方 | |
無行為能力人 | (1)代理、純獲益、細小:有效 (2)其余:無效; |
無效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1)代理、能獨立實施的、純獲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
無效 |
欺詐、脅迫 |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 | 無效 |
惡意串通 | 無效 | |
違法或公共利益 | 無效 | |
合法掩蓋非法 | 無效 | |
重大誤解 | 可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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