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學習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考點預習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考前爭分奪秒,特奉上2017中級經濟法核心命題考點>>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七章: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稅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1)小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小型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 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3)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下列各項中,屬于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的有( )。
A.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C.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與所設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D.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答案】ABD
【解析】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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