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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二、普通合伙企業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實際是指有關合伙企業的對外關系,涉及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等問題。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所謂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是指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即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也就是合伙企業與外部的關系。
(2)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在取得對外代表權后,即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作出法律行為。合伙人的這種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3)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業對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權利能力的一種界定。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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