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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證券市場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
(二)證券市場
1.證券市場的結構。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場所。
(1)交易所市場。目前我國的交易所市場,主要由兩個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三個板塊(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構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區分為集中競價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2)全國中小企業般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
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
準入條件:不設財務門檻
目的: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3)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所是伴隨著企業兼并活動在中國的增多而產生的。
2.證券市場的主體。
(1)證券發行人,是指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的單位。
(2)投資者,是指證券的買賣者,也是證券融資方式的資金供給者。
(3)證券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種中介機構。
(4)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的服務機構,如上交所、深交所。
(5)證券自律性組織,通常是指證券業行業協會,如證券業協會、交易所協會等。
(6)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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