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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約定,即實際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注意:1、合同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非違約方遭受的損失的,非違約方仍然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損失。但原則上,非違約方獲得的賠償應與其實際受到的損失大致相當。
2、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二者不能同時主張。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免責事由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課后練習·單選題】
陳某向王某購買貨物,價款為10萬元,合同訂立后,陳某向王某支付了2萬元作定金交貨期限屆滿后,因為第三方供貨遲延,致使王某只向陳某支付了一半的貨物除某因此主張適用定金罰則,要求王某承擔定金責任,王某不同意。下列關掃是否適用定金則的表述中,符合擔保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不適用定金罰則,因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B.適用定金罰則,因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C.不適用定金罰則,因為王某已經履行了部分債務
D.適用定金罰則,因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承擔定金責任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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