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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保險法律制度
一、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發生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它包括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商業保險。
2.保險的本質: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1)可保危險的存在。無危險則無保險。
(2)以多數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4.保險的分類。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2.保險利益原則: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由經濟補償性所決定。
4.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三)保險公司
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的設立。
①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②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③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④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⑤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批準和登記。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2.保險公司的變更。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3.保險公司的終止原因:
(1)解散
(2)被撤銷
(3)破產
保險公司依法終止業務活動,應當注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
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其他。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四)保險代理人
1.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
2.保險代理人必須與保險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3.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4.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五)保險經紀人
1.保險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保險經紀人是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
2.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
3.保險經紀人可以依法收取傭金。但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4.保險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六)保險監管機構
1.保險業監管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管。
2.主要監管職責。
二、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即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應具備的條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所含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所要保障的對象。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責任免除條款又稱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6.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投保人依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應支付的對價。投保人繳納的保費為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之乘積。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保險金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后,保險人實際支付的賠款。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以及其他事項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暫保單:暫保單是在保險單發出以前由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不同于保險單,在保險人正式簽發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
5.其他書面形式。
(七)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這是保險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義務。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3.索賠。
(1)索賠的時效。索賠是法律所賦予的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一項權利。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接受索賠權利人的索賠要求后所進行的檢驗損失、調查原因、搜集證據、確定責任范圍直至賠償、給付的全部工作和過程。
(八)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九)保險合同的解除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十)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代位求償的概念。
概念: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取得了該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并據此權利予以追償的制度。
2.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的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求償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or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
(十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2.誤告年齡條款
3.自殺條款
【課后練習·單選題】
關于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時.保險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險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還保險費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擔違約責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實年齡調整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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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中級經濟法章節知識點匯總| 章節練習題匯總
資料:2020中級會計考情分析 | 2020中級會計三科學習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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