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開啟,不少考生已經開始暈頭轉向啦。為了讓大家明確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方向,233網校學霸君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點,還不快來學!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解密>>
中級經濟法第四章核心考點:保險合同的特征與分類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或主要條款或保險單一般是由保險人一方根據相關規定擬訂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一般沒有擬定、磋商或更改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已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保險合同。由于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價值問題,這種分類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1)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以保險標的的全部價值投保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如果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如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2)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以保險標的的部分投保。這意味著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的差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4款的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超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超額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3款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除此之外,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考點鞏固練習】
【單選題】甲公司購進一臺價值120萬元的機器設備,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60萬元,但未約定保險金的計算方法,后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造成該設備實際損失80萬元;甲公司為防止損失的擴大,花費了6萬元施救費。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給甲公司的保險金的數額是( )。
A. 46萬元
B. 60萬元
C. 80萬元
D. 86萬元
正確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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