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本題型共2題,每題5分,共10分,)
1.甲公司擬向乙公司訂購一批辦公家俱,授權本單位員工李某攜帶一張記載有本單位簽章、出票日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額為18萬元的轉賬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購。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價值18萬元的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于合同簽訂當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應當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時,聲明該支票未記載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填寫。
乙公司在收到該支票后,未在該支票收款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而是直接在該欄目將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開立賬戶的丁銀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銀行賬戶提取現金。為此,丙公司將按照支票金額的5%提取管理費。
5月15日,丁銀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項已于5月14日到賬,但卻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該支票上記載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該資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開始分批從其賬戶中支取該資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該支票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賬戶存取款項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如不符合有關規定,應當由誰承擔何種責任?
(3)丁銀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賬資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丁銀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正確答案:
(1)盡管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但該支票仍有效。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甲公司已授權乙公司在收款人欄內補記收款人,因此,該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賬戶存取款項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丙公司與甲公司未發生任何業務活動,因此,乙公司在該支票上填寫丙公司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項,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屬于出租或轉讓賬戶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其次,應當由丙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存款人出租和轉讓賬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還應當對該行為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并沒收出租和轉讓賬戶的非法所得。
(3)首先,丁銀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賬資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屬于見票即付票據,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二是,根據有關規定,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行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銀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資金的行為,屬于延壓和截留客戶資金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丁銀行應當按延壓資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