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并委托甲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甲在執行事務中,發生以下事項:
(1)甲獨自決定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甲自己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其經營范圍與合伙企業相同。
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甲獨自決定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當事人A是否應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說明理由。
(3)甲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獨自決定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當事人A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規定,合伙企業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屬于合伙人,因此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甲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五、計算分析題 (本題型共2題,每題5分,共10分,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點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某建材商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建筑裝修材料的銷售,同時兼營裝修業務和工具租賃業務。該商店對貨物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分別進行核算。2002年4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從某工廠購進涂料一批,貨款已付,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60000元(不含增值稅);
(2)銷售商品的銷售額共計397800元(含增值稅),其中包括本月購進涂料全部對外銷售的銷售額105300元;
(3)出租裝修工具收入12000元;
(4)承攬裝修及地板安裝業務收入87000元。
已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服務業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建筑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