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銀行C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日期作為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背書日期如未記載,則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5)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1)增值稅:
①外購、加工煙絲進項稅額=68+1.36=69.36(萬元)
②外購煙葉進項稅額=42×13%+3×7%=5.67(萬元)
(注: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③銷售卷煙銷項稅額=36000×17%=6120(萬元)
④應繳納增值稅=6120-5.67-69.36=6044.97(萬元)
(2)消費稅
①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42×(1-13%)+3×(1-7%)+8]÷(1-30%)=67.61(萬元)
收回加工煙絲應納消費稅=67.61×30%=20.28(萬元)
②實行從價定率和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卷煙消費稅額=36000×45%+18000×0.015=16470(萬元)
③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的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應抵扣消費稅=150×2×30%=90(萬元)
應繳納消費稅=20.28+16470-90=16400.28(萬元)
4.(1)營業稅
①運輸收入營業稅=(8600+200)×3%=264(萬元)
②取得甲公司租金收入營業稅=240×3%=7.2(萬元)
③取得乙公司租金收入營業稅=160×5%=8(萬元)
應納營業稅合計=264+7.2+8=279.2(萬元)
(2)企業所得稅
①收入總額=8600+200+240+160+32÷(1-20%)
=9200+40=9240(萬元)
②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1500×5‰+(9200-1500)×3‰=30.6(萬元)
業務招待費超標準=50-30.6=19.4(萬元)
③廣告費扣除標準=9200×2%=184(萬元)
廣告費超標準=250-184=66(萬元)
④工資費用扣除標準=320×0.08×12=307.2(萬元)
工資費用超標準=428-307.2=120.8(萬元)
⑤工資附加三費扣除標準=307.2×(14%+1.5%)=47.616(萬元)
(因未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所以2%不能扣除)
工資附加三費超標準=74.9-47.616=27.284(萬元)
⑥應納稅所得額=9240-6300.46-279.2-(1200-19.4)-(600-66)-(428-120.8)-(74.9-27.284)=590.924(萬元)
⑦2002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90.924×33%=195(萬元)
⑧境外收益應抵扣稅額=32÷(1-20%)×30%=12(萬元)
⑨年末應補繳所得稅=195-110-12=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