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個人獨資企業不得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企業出資。()
2.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甲向乙借款5萬元作為出資與其他2人共同設立了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期間,乙欠合伙企業貸款5萬元,乙可以將其對甲的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4.合伙人以其在普通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無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法人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6.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7.普通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另0追償。()
8.普通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不依當事人的自行約定而改變。()
9.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10.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11.普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普通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14.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企業分別繳納所得稅。()
15.除當場登記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16.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將全部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
17.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18.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
19.:薪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0.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據此要求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