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練習題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D。根據有關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繳清最后一期出資的期限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
2.A。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所以A選項正確。
3.A。300×15%=45(萬美元)。
4.D。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5.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委員會組成人員一般是從合營企業董事中選任的亂
6.D。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自營業熱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將資本全部繳齊。
7.B。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20%.
8.B。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9.D。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lO.B。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1)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2)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3)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11.C。本題所述為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考點有出資方式、外方出資者所占出資比例、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內容。有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有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其他財產權利。該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合法;外方的出資占總出資額的60%,已符合外方出資占總出資額25%比例的法律規定;合作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法律允許其先行回收投資,但合作期滿后,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合作者所有,該合作企業合同照此約定合法。可見,該合作企業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并且合作企業的法人資格,法律規定具有選擇性,所以C選項正確。
12.D。本題考點為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本題的合營企業注冊資產總額為600萬美元,所以應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繳齊。
13.C。合作企業稅前回收投資,是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之一,其法定條件是必須經財政稅務機關的審查批準。所以C選項正確。
14.A。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外方投資者的第一期出資額為:300×15%:45(萬元)。所以A選項是正確的。
15.D。對于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經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16.B。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規定,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17.A。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當在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
18.A。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自做出出售資產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19.A。外國投資者以并購股權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后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二、多項選擇題
l.ACD。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評定。
2.ABCD。屬于下列行業的合營企業,應按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合營期限:飯店、公寓、寫字樓;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從事資源勘查開發;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雷期限的。
3.ABC。根據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外資企業的下列活動中,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有:增加注冊資本;轉讓注冊資本;抵押財產;轉讓財產。
4.BCD。合營企業的章程、協議在企業設立過程中,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但不需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A選項錯誤,BCD選項正確。
5.ABD。土地使用權是中方可以選擇的出資方式。所以ABD選項正確。
6.BCD。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營企業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符合的條件有:(1)須經合營各方同意;(2)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3)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7.BC。外資企業將其財產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但無須進行變更登記。
8.ABD。C選項為機器設備及物料出資應符合的條件。
9.BC。B項正確表述為: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C項正確表述為:經合營企業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lO.ABCD。本題的考點為合營企業中的一方投資者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付出資的法律后果,在此有別于中外雙方均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付出資的法律后果。如果屬后一種情況,其法律后果為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辦理注銷登記,予以公告。
11.ABD。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允許其先注冊登記,再根據出資額一次或分期繳納出資,所以A選項所述是正確的。B選項所述,在1997年8月1日,至該合營企業注冊登記之日起3個月,法律
規定,實繳資本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現實收資本120萬美元,已占注冊資本800萬美元的15%,所以B選項也正確。C選項所述內容為,中方與外方合營者在1997年11月1日,應繳付的出資均為200萬美元。但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根據這一規定,本題顯然缺少一個條件,沒有說明中外雙方的出資比例相同,所以出資額相同的說法不正確。D選項正確,符合出資期限的規定,2000年5月1日自企業注冊之日起已滿3年,法律規定,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齊。
12.BCD。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有關法律規定,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題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于1998年3月1日成立,外方出資人甲公司于1998年5月30日,即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了全部購買金額120萬元,其行為合法,故不是正確的選項。B、C兩個選項所述情形,均為延期支付,但因未經審批機關批準,所以該情形不合法。D選項所述時間與上述規定時間無任何關系,顯然不合法。因此,B、C、D三項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3.ABD。其中C選項所述,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是外方投資者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出資應具備的條件,所以C選項不正確。
14.AB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但涉及合營企業章程修改、終止、解散、注冊資本增加或轉讓、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等事項時,必須經全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此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其利潤分配以出資比例為依據,載明于公司章程中,因此也無須董事會討論通過。
15.BCD。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都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所以A選項不正確。B、C、D三個選項所述內容,均為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區別點。
16.BC。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主管財政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的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抄報原審批機關,所以AD選項錯誤。
17.AB。C選項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D選項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8.AB。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法解散時,應當成立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19.AC。BD項屬資產并購。
20-ABD。C選項的正確表述為: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21.BC。AD選項為資產并購需報送的文件。
22.ABCD。本題旨在考查并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的情形。
三、判斷題
1.√。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為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執行機構。要求考生注意區別。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可以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
3.×。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可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4.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化的,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
6.×。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7.×。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第三方經營管理的,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8.×。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用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9.×。合營企業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如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包括董事、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時,如董事不能出席時,只能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不能是非董事。
10.×。外商投資企業均屬中國企業,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化的。
12.×。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13.×。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經過四個程序:(1)合營各方協商一致;(2)董事會會議通過;(3)報原審批機關批準;(4)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本題沒有經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14.×。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15.×。本題是關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問題。法律規定: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16.√。本題旨在考查外資企業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登記。
17.×。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18.√。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四、綜合題
1.【答案】
(1)組織形式方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視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而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投資回收方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3)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中外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分配。
2.【答案】
(1)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按照《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申請人之一丙的出資中的非專利技術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超過了法定限額。
(2)第一,丁公司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未達到法定要求。第二,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資沒有達到法定限額。第三,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按照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協議中商定的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低于法律規定。
3.【答案】
(1)注冊資本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含3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本案中投資總額為18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不少于1260萬元人民幣。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規定的,應報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批準。
(2)出資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①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②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僅通過許可證協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③在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本案中澳方出資至少應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外商先行收回投資的規定,只適用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②對于稅前收回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③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④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資的申請,并具體說明先行收回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⑤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資。澳方不具備以上所述條件,故不可以撤資。
4.【答案】
(1)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繼承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進行股權并購的,由并購后的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
(2)甲公司股權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3)甲公司繳付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進行股權并購、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分期繳付出資時,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在本題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資額應不低于90萬美元(1000×60%×15%)。
(4)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5)丙公司的組織機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并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6)丙公司在合營合同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根據規定,服務性行業(包括彩擴、洗像)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經營期限。
(7)甲公司應當就該情形向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