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練習題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C。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的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酌匯票,自到期日起lO日內筒承兌人提示付款,所以C選項正確。
2.B。涉外票據的匯票本票、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票據喪失時失稟人請求保壘票據權利的程序等,適用付款地法,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等適用行為地法,所以B選項正確。
3.B。保證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C。《票據法>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B。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6.D。付款地是票據的榴對記載事項,匯票上來記載付款地的,根據《票據法》韻規定,付欲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中的承兌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所的,以承兌人的上述所在地確定。
7.A。本題有兩個考點。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題中的持票入提示付款已經超過了2個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8.B。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在發生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
9.A。支票中有兩個絕對記載事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一個是金額,另一個是收款人名稱。
lO.A。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不是該票據無效。
11.B。(1)匯票的付款方式包括定日付款、見票即付、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四種。(2)銀行本票和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于見票即付。
12.B。(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13.B。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因此,匯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原因是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
14.B。可要求支付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15.B。B選項屬相對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
16.C。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所附條件無效。
17.C。因延期通知而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_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18.C。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9.B。匯票的保證人在匯票上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己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20.D。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21.D。付款地是票據的相對記載事項,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繹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中的承兌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所以,以承兌人的上述所在地確定匯票_的付款地。
22.C。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訴訟程序,該程序不解決當事人對票據權利的歸屬問題。當利害關系人出現,說明該票據的權利在申報人與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請人之間發生了爭議。所以,法院裁定終止公示催告程序,雙方可另行起訴,解決票據爭議。
23.D。對偽造人面畝,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多項選擇題
l.AB。支票中付款人名稱屬絕對記載事項,出票日期亦屬絕對記載事項,所以AB選項正確。
2.AD。(1)匯票、本票、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2)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地法律。(3)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經當事人協議,也可適用付款地法律。
3.AB。保證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簽章.保證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1)保證人的名稱和地址;(2)被保證人的名稱,如缺少被保證人名稱,則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保證人;(3)保證日期,如缺少保證日期,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ABC。承兌文句、承兌人簽章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但對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記載承兌日期。
5.BCD。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有:(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匯票在到期目前被拒絕承兌;(3)在匯票到期1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本票和支票可適用匯票的有關法律規定。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為自出累日起1個月內,付款人作出承兌的時間為自接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可見,A選項所述的情形,已經超過了提示承兌的期限,不屬于匯票在到期舊前被拒絕承兌,所以不符合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6.AB。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簽章,是票據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是票據背書的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背書的原因是票據背書的任意記載事項。
7.BC。三類票據都可以背書轉讓,所以A選項不正確。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
記,匯票和本票都不允許,收款人名稱是三類票據的絕對記載事項之一。
8.ABD。丙雖為付款人,但其拒絕承兌,不是承兌人,則沒有付款的義務。
9.ABC.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中不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
lO.BCD.本票是自付證券,所以無條件委托是不對的。
11.AC。背書不得附有條件,不得作部分背書。
12.ABCD。(1)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屬于法定禁止背書。
如果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2)在委托收款背書中,被背書人并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13.AB。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CD屬部分背書,但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14.AC。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來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15.A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6.ABCD。可以申請掛失止付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因此絕對應記載事項不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的票據不能申請掛失止付;只有確定付款人的票據才能申請掛失止付。因此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申請掛失止付。
17.ABC。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18.ABC .見票即付的銀行本票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為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19.AD。票據偽造的偽造人必須是假冒他人名義簽章,而票據變造是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