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甲、乙兩公司擬簽訂一項貨物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標的物為A種貨物。在簽訂合同時甲要求丙公司為乙付款提供保證,當乙不能付款時,由丙公司連帶承擔償付貨款的責任。考慮到乙經營情況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證并與甲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
甲、乙兩公司的貨物買賣合同簽訂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標的物為由,與乙協商將標的物改為B種貨物。甲、乙雙方達成改變合同標的物協議,未經丙同意。
甲在約定的供貨時間內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種貨物。甲未經乙同意,與丁公司達成協議,不足部分的B種貨物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貨物,但超過了甲、乙約定的供貨期限。乙雖接受了貨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貨義務為由,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甲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丙償還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以下同題:
(1)甲、乙雙方達成的改變標的物的協議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兩公司達成的提供貨物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是否合法,為什么?
(4)甲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
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3.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lO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說明理由。
4.甲方與乙方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甲方委托乙加工6臺儀表柜,制作報酬共計3000元,甲方負責提供原材料,限期五個月交貨,以備科研急用。合同簽訂后,甲方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制作儀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元。乙方在檢驗原材料時,發現原材料質量不合格,但考慮到兩單位的關系,未提出異議。乙方生產出4臺儀表柜后,因其他任務較緊,怕無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務,便自行將另外2臺儀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給丙方承攬加工。后丙方因發生火災,全廠設備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毀損,無法再加工儀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臺儀表柜,其余2臺乙方無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貨后發現交付的4臺儀表柜均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根本無法使用,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甲方要求:(1)乙方雙倍返還定金1600元;(2)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應予解除;(3)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并賠償原材料在內的一切經濟損失。
乙方則稱:(1)4臺儀表柜不合格,純系甲方提供原材料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應由甲方自己負責,甲方應按合同規定付報酬2000元;(2)同意解除合同;(3)所欠2臺儀表柜系因丙方發生意外事故,原材料毀損不能再加工所致,屬不可抗力,應免除責任。此外還表示,除不要甲方支付該2臺儀表的報酬外,不承擔任何責任。后經查:乙方所交4臺儀表柜質量不合格確實與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有關。
根據上述情況,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已交貨的4臺儀表柜質量不合格,是哪一方的過錯?應由誰來承擔責任?為什么?
(2)對未發貨的2臺儀表柜是否應免除乙方的違約責任?為什么?
(3)此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5.2000年3月1日,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美新服裝廠(以下簡稱美新廠),三人約定以相同的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美新廠成立半年后,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決定引進一臺機械設備,但苦于資金不足,于是9月20日同永利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公司)協商,由永利公司購買實華機械設備公司(以下簡稱實華公司)生產的設備后,出租給美新廠。雙方書面約定租期為2年,租金共計24萬元;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美新廠;如發生合同爭議提交某市經濟仲裁委展會解決。
9月22日永利公司根據與美新廠的協議,向實華公司購買設備。合同規定貨到后的10日內付款。實華公司在發貨前得知美新服裝廠要散伙,永利公司的經營狀況也嚴重惡化,因此立即通知永利公司解除合同,停止發貨。永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立即向實華公司表示,公司只是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狀況并未發生嚴重惡化,同意向實華公司提供擔保。隨后永利公司在5日內向實華公司提供了抵押擔保。如果美新廠沒有散伙,在9月28日合伙企業美華廠同意甲退伙,又吸收丁入伙,合伙企業繼續生產經營。永利公司通過調整高層管理人員,從銀行獲得貸款,解決了資金周轉困難。
lO月lO日實華公司向美新廠發貨,美新廠驗收合格,lO月18日永利公司以從其債務人安達公司獲得的價值20萬元的匯票背書轉讓給實華公司,匯票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第二天實華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并獲承兌。匯票到期日為lO月20日,11月1日實華公司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美新廠收到設備后,按照與永利公司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限滿1年時,向永利公司支付了第1年的租金12萬元。之后,美新廠發生資金周轉困難,于是2001年12月向銀行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1年。2002年lO月租賃期間屆滿,如果美新廠已經支付了24萬元租金中的18萬元,尚欠6萬元無力支付,永利公司為此要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到2002年12月還貸期限屆滿,美新廠由于經營失誤,發生虧損,合伙企業剩余4萬多元財產,合伙人私分了剩余的財產后散伙。銀行在發現該合伙企業已經解散后,向合伙人追討欠款。
根據上述情況,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美新廠與永利公司之間的協議屬于什么合同?這類合同涉及到幾個當事人?美新廠、永利公司及實華公司屬于何種當事人?
(2)你認為實華公司提出單方解除合同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3)實華公司能否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被拒絕,能否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為什么?
(4)永利公司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美新廠可以請求什么權利?雙方若發生糾紛應以何種方式解決?
(5)美新廠欠銀行貸款應如何償還,銀行可以向哪些合伙人追償?銀行貸款償還后,合伙人應如何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