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練習題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B。該合同屬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所以B選項正確。
2.D。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這是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之一,所以D選項正確,其余選項屬代位權行使的范圍及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屬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3.C。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等進行質押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A。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約,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間或者同時到達。
5.A。在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承擔者是債權人。
6.B。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所以B選項正確。
7.D。ABC選項屬無效合同
8.C。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
9.B。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保證責任的期間有約定:按約定;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10.A。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11.A。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12.C。本題所涉內容為《合同法》(分則)中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規定。
13.C。本題考點為合同履行抗辯權。在此應區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和適用對象不同。不安抗辯權為,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其法定情形具體為:(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題中甲方為應當先履行交貨義務的當事人,因為在履行義務前發現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所以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4.D。《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5.A。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例如,甲乙企業于2001年4月1日簽訂一對甲企業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4月20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1)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
(2)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后,自4月1日起無效。
16.C。根據《合同法》的規定:(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17.A。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18.D。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
(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4)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但是,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19.B。(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2)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20.A。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
2l.A。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22.A。《合同法》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合同標的包括有形財產(貨幣、有價證券)、無形財產(著作權、專有技術)、勞務(運輸、保管)、工作成果(建設工程、研究成果)四大類。
2.BCD。格式合同屬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而不是訂立合同的形式,默示合同屬訂立合同采取的其它形式,所以BCD選項正確。
3.CD。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或要約人口頭告知了受要約人要約內容,要約均不生效,所以CD選項正確。
4.BCD。賠償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不屬于補救措施的種類,所以BCD選項正確。
5.BCD。土地所有權不得用于抵押,所以A選項錯誤。
6.ACD。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7.ABCD。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8.AC。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
9.ABCD。如果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如選項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免債條款無效(如AC選項)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10.ABCD。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權及利息;(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留置物保管費用;(5)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ll.AB。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12.ABC。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13.ABC。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投標書屬于要約。
14.ABD。C選項視為新要約。
15.ABC。《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其中:(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即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
16.CD。趙某向錢某借款的擔保方式有兩種,即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前者為物的擔保。《擔保法》規定,同一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人的擔保,如果保證人的保證范圍未作約定的,保證人只承擔物的擔保以外的部分。本題中設定的擔保物的價值為15萬元,所以保證人孫某和李某只承擔剩余的15萬元的擔保責任。因此,A、B兩項所確定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范圍不對。又因保證人孫某和李某對未抵押部分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所以先將該部分債務全部承擔后,再行使追償權,向另一保證人李某,或主債務人趙某追償。
17.CD。本題考點為抵押物的范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可以抵押財產的范圍。第三十七條又具體規定了不得抵押財產的范圍:(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8.BC。本題考點為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A選項所述情形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屬可撤銷的合同,如其行為后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B、C選項所述情形,為合同內容違法,是無效民事行為的一種表現;D選項所述為可撤銷的合同。
19.ABD。本題考點為《合同法》(分則)中的借款合同。
20.AB。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中同時規定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時,只能單獨適用某一條款,二者不得并用。
21.ABD。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所以C選項不對。《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2.ABCD。下列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1)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4)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23.BC。A選項中因為抵押物違法而導致抵押無效。D選項是錯誤的,以農作物和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應當無效。
24.ABCD。本題旨在考查贈與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