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l.【答案及解析】
(1)不符合規定。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的字樣。
(2)符合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3)符合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而該合伙企業為3人。
(4)符合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有: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5)債務分擔不符合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利潤分配符合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2.【答案及解析】
(1)合伙企業的名稱存在問題,是不合法的。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的字樣。張某的出資沒有問題,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2)不可以。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中,有關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以及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本案中對胡某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A公司)。
(3)還可以約定由3個合伙人共同執行,或南胡某、張某中的任一人執行,也可以約定由3個合伙人中的任意兩人執行。
(4)不成立。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胡某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兩個合伙人(張某、李某)追償胡某多償還的部分。
(6)衛某的入伙不符合要求,因為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過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合伙人張某并未同意;如果衛某入伙合法,其應當對全部4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人應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入伙后的債務就更應承擔連帶責任了)。
3.【答案及解析】
(1)A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A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B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B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c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C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D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D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B、C、D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 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A、B、C、D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按合伙協議 約定的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據此,A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 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B、C、D追償。B、C、D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B、c、D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 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 額的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