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4月5日,管理人查明:該企業在宣告破產時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60萬元。債權人甲的破產債權為56萬元,其他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合計為110萬元。由于管理人決定解除該企業與乙所簽的一份合同,給乙造成了84萬元的經濟損失。該企業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欠交稅金35萬元。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案件前3個月內,該企業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4月25日,該財產已全部追回。該企業破產費用共計3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
(2)計算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的數額;
(3)說明本破產案件的清償順序;
(4)計算甲能獲得清償的數額。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答案】
(1)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250+80=330(萬元);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2)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為:60+56+110+84+55+35=400(萬元);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3)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本破產案件的清償順序如下:
首先,該廠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60萬元,先用來清償銀行貸款60萬元;
其次,銀行行使優先權后剩余破產財產270萬元(330-60=270),先用來支付破產費用30萬元;
再次,支付破產費用后破產財產剩余240萬元(270-30=240)清償其他債權,清償順序為:支付欠發的職工工資55萬元;支付欠交的稅款35萬元;剩余150萬元(240-55-35=150)財產用于清償其他債權250萬元。
(4)甲可獲得的清償額為:
150/250×56=33.6(萬元)
16.某市長峰機械廠因經營管理不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該廠于某年8月14日向當地法院提交書面破產申請,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8月23日將裁定書面通知該廠,9月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同時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接管該廠。在11月12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該廠的財產、債務等情況匯報如下:
(一)該廠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675萬元。其中包括:(1)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60萬元;(2)9月18日管理人發現該廠于上一年度11月5日無償轉讓作價為140萬元的財產,遂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10日25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3)該廠綜合辦公樓價值800萬元,已用于對欠乙企業貨款500萬元的抵押擔保,款項尚未支付。
(二)該廠全部債務為7246萬元,其中包括欠發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40萬元、欠交稅款80萬元;管理人于9月15日解除了該廠與甲企業所簽的一份合同,給甲企業造成了120萬元的經濟損失。
(三)其中,訴訟費2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律師費等費用30萬元,評估費3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15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以下問題:
(1)該廠的破產申請人、受理時間、宣告破產的條件、管理人的產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如何召開?
(4)本破產案件中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如何清償?
(5)說明本破產案件的清償順序。
(6)債權人甲企業的破產債權能獲得清償的數額是多少?
【答案】
(1)該廠的破產申請人、受理時間、宣告破產的條件、管理人的產生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情形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因此該廠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提出破產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或者依法負有清算義務的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予以公告。該廠于某年8月14日向當地法院提交書面破產申請,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在法定的15日內,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8月23日將裁定書面通知該廠,在法定的5日內,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9月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在法定25日內,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時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有: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具體的召開時間及地點應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的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由管理人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情況等。
(4)本破產案件中屬于破產費用的有:訴訟費20萬元、評估費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律師費等費用30萬元,共計100萬元。本破產案件中屬于共益債務的是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15萬元。以上的100萬元破產費用和15萬元的共益債務應當先以該廠的變價財產清償,剩余的再清償其他債權。
(5)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本破產案件的清償順序如下:首先,該廠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60萬元,先用來清償銀行貸款260萬元,800萬元的綜合辦公樓先用來清償乙企業的500萬元貨款,剩余的300萬元用來清償其他債權;其次,銀行和乙企業行使優先權后剩余破產財產1915萬元,先用來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115萬元;再次,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破產財產剩余1800萬元清償其他債權,清償順序為:支付欠發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40萬元;支付欠交的稅款80萬元;剩余1480萬元財產用于清償其他債權6051萬元。
(6)債權人甲企業的破產債權能獲得清償的數額是29.35萬元:因為按《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額在該順序中占債權總額的比例進行清償。剩余財產為1480萬元,在本順序中的債權有6051萬元,因此清償比例為(1480/6051×100%)=24.46%,甲公司的破產債權為120萬元,按24.46%的清償比例能獲得清償的數額是29.35萬元。
17.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一)甲公司資產總額為5600萬元(變現價值)。其中全部廠房變現價值320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650萬元;全部機器設備變現價值820萬元;
(二)負債總額為11000萬元。其中:
1、流動負債的情況為:應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以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20萬元。
2、應付賬款640萬元,包括但不限于:
(1)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5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2)應付丙公司到期貨款180萬元,以甲公司機器設備作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
(3)應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貨款200萬元。
(三)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90萬元被分公司的負責人在上一年度末作為獎金予以私分。
(四)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五)甲公司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為40萬元。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的貨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3)對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置?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并說明如何分配?
(6)丁公司尚未到期貨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說明理由。如果是破產債權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金額保留至元)?并列出計算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