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答案及解析】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名稱的規定錯誤。普通合伙企業屬于無限連帶責任性質,名稱不能冠以"有限公司”字樣,名稱中應標明普通合伙字樣,除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五位合伙人的觀點均錯誤。①李某欠合伙企業的債務,屬于合伙企業的共同財產;A欠李某的債務,屬于兩者個人的債權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發生的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故A的觀點不正確。②甲為合伙人之外不知道合伙企業內部限制規定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業內部的限制性規定對善意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辯權,故B的觀點也不正確。
③C雖然已經退伙,但對其退伙前合伙為企業發生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對退伙后新發生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④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每位合伙人均應承擔連帶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不僅僅限于A個人。⑤張某與C之間的個人協議無效,張某作為合伙人,一旦入伙即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 帶責任,包括入伙前的債務和入伙后新發生的 債務。
(3)A以個人財產償還了合伙企業資產不足抵債的差額部分后能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償還,因 為合伙協議中約定:合伙企業損益各合伙人平 均分配,企業清算時,剩余資產中相當于出資額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超過部分平均分配,故A以個人財產償還企業財產不足抵債的差額部分后能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