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每題6分,共3題,共18分)
1、2018年8月,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各出資100萬元,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四名股東各持股25%,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及股權繼承未做特別規定,全體股東亦未作特別約定。
2021年9月,趙某因病去世,其女兒周某作為唯一繼承人要求繼承趙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權。錢某不同意該股權繼承,向周某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提出按照市場公允價值200萬元購買該股權,遭到周某拒絕,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
2022年2月,孫某為兒子購買婚房缺少資金,遂與李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權以1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錢某得知后,不同意該股權轉讓,主張按照相同條件行駛優先購買權或購買孫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權,遭到孫某拒絕。
2022年5月,因孫某與其他股東在經營理念上的差異越來越大,其他股東在甲公司股東會會議上一致通過甲公司分立的決議,由孫某獨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東留在甲公司。孫某不愿獨立經營,對該項決議投了反對票,甲公司股東會依法通過了公司分立決議。孫某因此對甲公司經營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以退出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2021年9月,錢某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2.2022年2月,錢某對孫某轉讓的股權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簡要說明理由。
3.2022年5月,孫某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簡要說明理由。
(1)法院不予支持。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及股權繼承未做特別規定,全體股東亦未作特別約定。因此周某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錢某不得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2)錢某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依據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除章程有約定外,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本題中,孫某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李某屬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錢某對此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3)有權。依據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本題中,孫某對公司分立決議投了反對票,所以符合以上情形,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2、2021年8月17日,趙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錢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為10%,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雙方同時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約定以趙某所有的一套價值110萬元的房屋設立抵押權,若趙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錢某支付本息,該套房屋歸錢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趙某與錢某辦理了抵押登記。8月20日,雙方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該套房屋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但雙方未將該約定進行登記。
2022年8月15日,趙某因急需周轉資金,將該套房屋以10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李某,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次日,趙某向錢某償還15萬元。
錢某多次向趙某催討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趙某的轉讓行為不發生物權轉移效力,該房屋歸錢某所有,以抵償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錢某對趙某房屋的抵押權何時設立?簡要說明理由。
2.趙某與錢某的抵押合同約定,若趙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息,該套房屋歸錢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3.2022年8月31日,錢某請求確認趙某的轉讓行為不發生物權轉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1) 8月19日抵押權設立。依據規定,不動產設立抵押的,自登記起抵押權設立。本題中,2021年8月19日,趙某與錢某辦理了抵押登記,所以從8月19日抵押權設立。
(2) 該約定無效。依據規定,流押條款無效,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本題中,該條款無效。
(3) 不予支持。依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財產,該約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趙某、錢某約定該套房屋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但雙方未將該約定進行登記,所以不得主張轉讓不發生無效效力,除非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
3、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并承兌了一張匯票,到期日為2021年4月10日。乙公司財務人員張某因工作失誤而丟失該張匯票。張某因擔心受到處分,并未將該情況報告乙公司。
2021年1月15日,趙某撿到該匯票,偽造乙公司簽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還趙某欠丙公司的貸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擔保,趙某擬以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為保證人,經丁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并在匯票上記載“保證”字樣,在簽章時僅加蓋丁公司財務專用章。
2021年2月10日,丙公司為支付貸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
2021年4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簽章系偽造,以此為由拒絕付款。戊公司隨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發現匯票上的金額被變造,變造前的金額為80000元,變造后的金額180000元,且無法辨別丙公司簽章時間與匯票變造時間的先后,丙公司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在該匯票上的簽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簽章系偽造為由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 丙公司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擔票據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1) 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該是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本題中,在簽章時僅加蓋丁公司財務專用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
(2) 不符合。 依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本題中,雖然乙公司簽章被偽造,但不影響其他真實的簽章,所以甲仍然要承擔票據責任,不得為此為由拒絕付款。
(3) 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本題中,丙無法辨別其簽章時間與匯票變造時間的先后,則視同在變造前簽章,變造前的金額為80000元, 所以丙公司按此金額承擔票據責任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