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每題6分,共3題,共18分)
第1題: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由趙某、錢某、孫某和乙公司實繳出資設立。趙某以一套商鋪評估作價200萬元出資,錢某以一組機器設備評估作價100萬元出資,孫某以貨幣4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90萬元出資。甲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和分紅權,對其他事項未作特別規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購一批貨物,約定一個月內支付1 000萬元貨款。2021年10日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遂要求甲公司盡快支付貨款。甲公司表示賬面僅有200萬元,無力支付全部貨款,請求丙公司寬限幾個月。丙公司擬請求甲公司提供擔保,調查后發現:(1)趙某雖然于2020年9月1日將上述商鋪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辦理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手續:(2)錢某出資的機器設備因為市場變化發生貶值,2021年10月的公允價值僅為50萬元; 3)乙公司的出資形式為劃撥土地使用權。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認定趙某未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補足出資;(2)認定錢某出資額為50萬元,要求其補足出資;(3)認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人民法院審理后,責令趙某和乙公司于15日內予以糾正。在該期限內,趙某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乙公司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請求認定趙某未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2,丙公司請求錢某補足出資,人民法院是否應子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3,丙公司請求認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1)不予支持。依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本題中,出資人錢某用商鋪不動產出資,單位履行權屬變更手續,法院責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后,趙某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所以法院應認定其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2)不予支持。依據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本題中,錢某出資的機器設備因為市場變化發生貶值,所以錢某不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3)應予支持。依據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本題中,出資人乙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所以應認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2題:
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設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商稱“甲公司”)。甲公司2022年度簽訂了三份贈與合同。
1月5日。甲公司與乙養老院簽訂贈與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一批電熱毯贈與乙養老院并保證該批電熱毯可以正常使用,無任何質量問題,乙養老院在使用該批電熱毯時發生火災,導致乙養老院部分財產被燒毀,經鑒定火災是由電熱毯質量不合格所引起。乙養老院要求甲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6月10日。甲公司與丙建筑公司簽訂贈與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一臺已經使用一年的叉車贈與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項工程建設仍需要使用該叉車兩個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銷贈與。未來再考慮叉車贈與事宜。丙建筑公司認為雙方已經在贈與合同上簽字蓋章,甲公司無權撤銷贈與。
7月10日,甲公司與丁民辦學校簽訂贈與合同,約定甲公司贈與丁民辦學校10萬元,專項用于丁民辦學校圖書館購買圖書。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力學校支付10萬元。8月10日,甲公司調查學校已經將該筆資全用于發放所拖欠的教師工資,遂決定撤銷贈與,要求丁民辦學校歸還10萬元。丁民辦學校認為其對贈與資金有權調劑使用,拒絕歸還。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養老院要求甲公司賠償相應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丙建筑公司認為甲公司無權撤銷贈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決定撤銷贈與,要求丁民辦學校歸還10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1)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贈與人保證該批電熱毯可以正常使用,無任何質量問題,結果卻因電熱毯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火災,導致受贈人養老院遭受損失,所以養老院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除非法定不允許撤銷的除外。任意撤銷權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是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無須取得受贈人的同意。本題中,不存在法定不允許撤銷的情形,且贈與財產叉車還未交付轉移,所以贈與人甲公司可以撤銷贈與。
(3)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在向受贈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利后,受贈人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是法定撤銷的情形之一。本題中,雙方之前約定的贈與款項專項用于丁民辦學校圖書館購買圖書,不能挪作他用,就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民辦學校違反該約定義務,贈與人甲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該贈與。
第3題: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由丙公司承兌的匯票,匯款金額為80萬元,到期日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為購買設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并請求戊公司提供保證。在匯票上注明“保證”“被保證人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費為條件”后簽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設備后發現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遂向丁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 丁公司為支付工程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轉讓”。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購一批原材料,合同約定發貨后十日內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擔保。己公司在該匯票上標明“質押”字樣后背書給庚公司。庚公司發貨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資金不足為由,告知庚公司一個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發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費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丁公司以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乙公司以與丁公司的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
(1)戊公司是否應當向庚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應當向庚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應當向庚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1)應當承擔。依據規定,票據中的保證不得附有條件,如果附有條件,所附條件無效,但票據的保證仍然有效。本題中,戊公司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并簽章就應該承擔票據上的保證責任,所附條件無效。
(2)不需承擔。依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責任。本題中,背書人丁注明了“不得轉讓”,庚公司是丁的后手的被背書人,所以丁公司對庚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3)應當承擔。依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這是票據無因性的體現。本題中,丁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據債務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與丁公司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