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為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歷年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甲公司每年按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有關資料如下: (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的其他投資者中以140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15%的股份,由此對乙公司的投資從15%提高到30%,從原不具有重大影響成為具有重大影響,甲公司從2005年起對乙公司的投資由成本法改按權益法核算(未發生減值),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平均攤銷。假定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按時間性差異處理;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投資企業的,投資企業分回的凈利潤按規定補交所得稅。 甲公司系2002年1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的其他有關資料如下表(金額單位:萬元):

假定乙公司除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和分配利潤以外,無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 (2)甲公司從2005年1月1日起,所得稅核算由應付稅款法改為債務法,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假定除上述各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除所得稅以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 (1)計算甲公司因上述會計政策變更每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 成本法改權益法累積影響數計算表

(2)分別編制甲公司與上述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會計分錄。 [答案/[提問]
正確答案:
(1)計算甲公司因上述會計政策變更每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
成本法改權益法累積影響數計算表

解析:2002年1月1日投資時采用權益法,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13800-80000×15%=1800萬元,每年應攤銷股權投資差額=1800÷10=180萬元。
2002年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和投資持股比例計算的投資收益=(82000-80000)×15%=300萬元
2002年股權投資差額攤銷對投資收益的影響=180萬元
2002年權益法應確認的收益=300-180=120萬元
2002年遞延稅款發生額(貸方)=300/(1-15%)×18%(貸方)-180×33%(借方)=4.13萬元
2003年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和投資持股比例計算的投資收益=
(83000+300/15%-82000)×15%=450萬元
2003年股權投資差額攤銷對投資收益的影響=180萬元
2003年權益法應確認的收益=450-180=270萬元
2003年遞延稅款發生額(借方)=180×33%(借方)-(450-300)/(1-15%)×18%(貸方)=27.64萬元
2004年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和投資持股比例計算的投資收益=
(84000+150/15%-83000)×15%=300萬元
2004年股權投資差額攤銷對投資收益的影響=180萬元
2004年權益法應確認的收益=300-180=120萬元
2004年遞延稅款發生額(借方)=180×33%(借方)-(300-150)/(1-15%)×18%(貸方)=27.64萬元
(2)分別編制甲公司與上述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12000(80000×15%)
(股權投資差額) 1260 [(13800-12000)/10×7]
(損益調整) 600 [(84000-80000)×15%]
遞延稅款 51.15
貸:長期股權投資 138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11.15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24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11.12
--法定公益金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