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會計政策變更的條件
(二)掌握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
(三)掌握會計估計變更的會計處理
(四)掌握前期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
(五)熟悉會計估計變更的條件
[考試內容]
第一節會計政策變更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條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企業采用的會計計量基礎也屬于會計政策。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會計實務中某項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具體會計準則或應用指南未作規范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規定的原則、基礎和方法進行處理;待作出具體規定時,從其規定。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以下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留存收益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取并累積的盈余公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對期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兩個項目進行調整。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二)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第二節會計估計變更
一、會計估計變更條件
會計估計,是指企業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例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為年數總和法。
企業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
如果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是錯誤的,則屬于差錯,按前期差錯更正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會計處理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一)會計估計的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
(二)會計估計的變更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三)難以對某項變更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將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第三節 前期差錯更正
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對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錯,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更正前期差錯的重要程度,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加以具體判斷。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末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會計處理與追溯調整法相同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企業應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