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種類、貸款人和幣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
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收到客戶存入的各種保證金,如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保函保證金、擔保保證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保證金,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向客戶歸還保證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存入保證金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接受存入但尚未返還的保證金。
2003
拆入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從境內、境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資金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拆入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拆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歸還的拆入資金余額。
2004
向中央銀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入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向中央銀行借款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歸還中央銀行借款的余額。
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本金”、“利息調整”
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支付的存入資金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庫存現金”等科目,按應轉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