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存貨發出計價
1.企業發出的存貨,可以按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計劃成本核算,但資產負債表日均應調整為按實際成本核算。
2.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3.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4.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5.商品流通企業發出的存貨,通常還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價金額核算法等方法進行核算。
第三節 存貨的期未計量
一、存貨期末計量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其中,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存貨成本,是指期未存貨的實際成本。
二、存貨期末計量方法
(一)存貨減值跡象的判斷
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
1.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存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為零:
1.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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