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業單位一些常用科目說明
(一)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
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輔助賬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及余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三)事業結余(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四)經營結余(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