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一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念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對象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中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高于25%(含25%)的,則視為用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
即: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若補價÷整個資產交換金額<25% ,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若補價÷整個資產交換金額≥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條件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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