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事業單位特殊業務的核算
一、財政補助收入的核算
(一)財政補助收入的管理要求
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資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財政補助收入的管理。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1.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部門預算、用款計劃和規定用途申請取得財政補助。
2.按規定的財政資金支付方式申請取得財政補助。在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情況下,財政資金的支付方式有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
二、事業收入和事業支出的核算
三、經營收入和經營支出的核算
(一)經營收入的核算
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要遵循自我維持原則,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的經營收入一般應當能夠彌補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經營支出。事業單位不能用事業收入彌補經營活動虧損,但可以將經營活動的結余用以支持事業活動。
(二)經營支出的核算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的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區分經營支出和事業支出,不能將經營支出的項目列為經營支出,也不能將事業支出的項目列為經營支出。
四、成本費用的核算
五、結余與結余分配的核算
(一)事業結余的核算
事業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在一定期問內各項事業活動收入減去各項事業活動支出后的余額。
(二)經營結余的核算
年度終了,經營結余通常應當轉入“結余分配”,但如為虧損,則不予結轉。
(三)結余分配
事業單位當年實現的結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配。結余分配的內容主要有兩項:一是有所得稅交納業務的事業單位計算應交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計提專用基金。進行上述分配后,當年結存的未分配結余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