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民間非盈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
一、捐贈收入的核算
(一)捐贈的概念
(二)捐贈收入的分類
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對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捐贈人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捐贈收入為限定性捐贈收入;如果捐贈方對捐贈的使用沒有設置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捐贈收入為非限定性捐贈收入。
(三)捐贈承諾
捐贈承諾是指捐贈現金或其他資產的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等。捐贈承諾不滿足非交互交易收入的確認條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捐贈承諾,不應予以確認,但可以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四)勞務捐贈
勞務捐贈是捐贈人自愿地向受贈人無償提供勞務。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五)捐贈收入的賬務處理
1.接受捐贈時,按照應確認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存貨”、“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2.如果限定性捐贈收入的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得以解除,應當將其轉為非限定性捐贈收入,借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3.期末,將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借記“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二、會費收入的核算
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一般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通常屬于非交換交易收入。
【例20-14】某社會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該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應當每年繳納450元會費,每年度會費應當在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假設20×9年1月1日,該社會團體收到某個人通過郵局匯款支付的會費1 800元,該個人說明此款項是支付20×9年、2×10年、2×11年和2×12年四個年度的會費。該社會團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20×9年1月1日,收到款項時:
借:現金 1 800
貸:預收賬款——×× 1 350
會費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個人會費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