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區別
判斷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主要有兩條途徑,首先第一條是題目給出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企業的影響:
成本法: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采用成本法;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也應該采用成本法;
權益法:投資方對于被投資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用權益法。
第二條途徑是給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應該采用成本法核算;
權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包括20%和50%)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一條途徑高于第二條途徑,也就是比如說題目中給出了持股比例為25%,同時又給出了對被投資方不具有重大影響,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權益法,而應該按照實際影響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和權益法的會計處理總結:
會計事項 |
成本法 |
權益法 |
取得投資時 |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 |
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的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 |
差額部分不做處理,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該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 |
如果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的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差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高于應享有的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差額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營業外收入(上述差額) |
被投資單位權益變動時 | 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 | 按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
被投資單位實現利潤或發生虧損時 | 不作賬務處理 | 確認投資收益(虧損時作相反分錄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 | 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處理: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分派現金股利,分得的現金股利沒有超過已確認的損益調整的,就要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超過部分(也就是當損益調整明細科目金額為0時),即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或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
收到現金股利時 |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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