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三、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總體要求
(一)原則
不同類型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時,一般都是某兩項指標的比較:
本章中,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應當根據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以確定的可收回金額和資產的賬面價值比較,若可收回金額較低,則差額為應計提的減值損失金額。
(二)特殊考慮
1.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2.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因為"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信息可靠性相對來說要低一些,且計算較復雜。
3.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果無法可靠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4.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顯著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5.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對于某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該減值跡象的,可以不因該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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