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例題20•計算分析題】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批準了管理層提出的客戶忠誠度計劃。該客戶忠誠度計劃為:持積分卡的客戶在甲公司消費一定金額時,甲公司向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以使用獎勵積分(每一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0.01元)購買甲公司經營的任何一種商品;獎勵積分自授予之日起3年內有效,過期作廢。
2010年度,甲公司銷售各類商品共計50 000萬元(不包括客戶使用獎勵積分購買的商品,下同),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共計50 000萬分,客戶使用獎勵積分共計20 000萬分。
2010年年末,甲公司估計2010年度授予的獎勵積分將有80%使用。
2011年客戶使用獎勵積分8 000萬分,2011年年末,甲公司估計2010年度授予的獎勵積分將有70%使用。
2012年客戶使用獎勵積分6 000萬分,至2012年12月31日,2010年度授予的獎勵積分剩余部分失效。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授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因銷售商品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以及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2)計算甲公司2011年度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3)計算甲公司2012年度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答案】
(1)2010年授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50 000×0.01=500(萬元);銷售商品應當確認的收入=50 000-50 000×0.01=49 500(萬元),遞延收益部分2010年確認的收入(因獎勵積分部分確認的收入)=20 000÷(50 000×80%)×500=250(萬元),2010年確認的收入=(50 000-500)+250=49 750(萬元)。
借:銀行存款 5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9 500
遞延收益 500
借:遞延收益 2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
(2)遞延收益部分2011年累計確認的收入(因獎勵積分部分累計確認的收入)=28 000÷(50 000×70%)×500=400(萬元),2011年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確認的收入=400-250=150(萬元)。
借:遞延收益 1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3)最后一年應將剩余遞延收益全部確認為收入,即2012年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確認的收入=500-400=100(萬元)。
借:遞延收益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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