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所得稅[考情分析及基本概況]
第三節 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兩個部分組成: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一、當期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教材例l6-15】丙公司20×9年9月取得的某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為2 000 000元,20×9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2 400 000元。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
會計期末在確認400 000(2 400 000-2 000 000)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000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 000(400 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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