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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歷年章節考試真題及答案:第十三章 所得稅
【2020年綜合題】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發生變化,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19年1月1日,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年初余額為2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余額為150萬元。2×19年度,甲公司發生的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資料一:2×19年2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00萬元購入乙公司的股票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與計稅基礎一致。2×19年12月31日,該股票投資的公允價值為28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當期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轉讓時將轉讓收入扣除初始投資成本的差額計入轉讓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料二:2×19年度甲公司在自行研發A新技術的過程中發生支出500萬元,其中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研發支出為300萬元。至2×19年12月31日,A新技術研發活動尚未結束,稅法規定,企業費用化的研發支出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75%稅前扣除。資本化的研發支出按資本化金額的175%確定應予稅前攤銷扣除的金額。
資料三: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成本為90萬元的庫存B產品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其可變現凈值為80萬元。在此之前,B產品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該庫存B產品的計稅基礎與成本一致。稅法規定,企業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允許當期稅前扣除。在發生實質性損失時可予稅前扣除。
資料四:2×19年甲公司通過某縣民政局向災區捐贈4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通過縣級民政局進行慈善捐贈的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當期稅前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未來3年內稅前扣除。甲公司2×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3 000萬元。
本題不考慮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分別編制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對乙公司股票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及其對所得稅影響的會計分錄。
(2)判斷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A新技術研發支出的資本化部分形成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判斷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3)分別編制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對庫存B產品計提減值準備及其對所得稅影響的會計分錄。
(4)計算2×19年的捐贈支出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的金額,并判斷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5)分別計算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
(1)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8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2)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A新技術研發支出資本化部分賬面價值為300萬元,計稅基礎=300×175%=525(萬元),形成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提示】理由: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時既不屬于企業合并,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屬于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形。
(3)2×19年12月31日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4)2×19年的捐贈支出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金額=400-3 000×12%=4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為10萬元(40×25%)。
(5)2×19年12月31日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00+2.5+10=2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50+20=170(萬元)。
【2019年計算分析題】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發生變化,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18年1月1日,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余額均為零。甲公司2×18年發生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存在差異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資料一:甲公司2×17年12月20日取得并立即提供給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的一項初始入賬金額為150萬元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會計處理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初始入賬金額一致。根據稅法規定,2×18年甲公司該固定資產的折舊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50萬元。
資料二:2×18年11月5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票20萬股,并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為600萬元。該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初始入賬金額一致。2×18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550萬元。稅法規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轉讓時一并計入轉讓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料三:2×18年12月10日,甲公司因當年偷漏稅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200萬元,稅法規定,偷漏稅的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甲公司2×18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為3 000萬元。
本題不考慮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18年12月31日上述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暫時性差異,判斷該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編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分錄。
(2)計算甲公司2×18年12月31日對乙公司股票投資的暫時性差異,判斷該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編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分錄。
(3)分別計算甲公司2×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企業所得稅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1)2×18年12月31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50-150÷5=120(萬元),計稅基礎=150-50=100(萬元),該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萬元(120-100),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25%=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5
(2)2×18年12月31日,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期末公允價值550萬元,計稅基礎為初始取得的成本60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差異50萬元(600-550),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25%=12.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貸:其他綜合收益 12.5
(3)2×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3 000-因固定資產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罰款200=3 180(萬元),當期應交所得稅=3 180×25%=79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9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95
【提示】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應其他綜合收益,不影響所得稅費用,即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無需考慮。
【2019年綜合題】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發生變化,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18年1月1日,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余額均為零。甲公司發生的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資料一:2×18年10月10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600萬元購入乙公司股票200萬股,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初始入賬金額一致。
資料二: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為660萬元。
資料三:甲公司2×18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 500萬元。稅法規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轉讓時一并計入轉讓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除該事項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資料四:2×19年3月20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30元;2×19年3月2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并存入銀行。
2×19年3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為660萬元。
資料五:2×19年4月25日,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轉讓,轉讓所得648萬元存入銀行。
本題不考慮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應寫出必要的明細科目):
(1)編制甲公司2×18年10月10日購入乙公司股票的會計分錄。
(2)編制甲公司2×18年12月31日對乙公司股票投資期末計量的會計分錄。
(3)分別計算甲公司2×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4)編制甲公司2×19年3月20日在乙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的會計分錄。
(5)編制甲公司2×19年3月27日收到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
(6)編制甲公司2×19年4月25日轉讓乙公司股票的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
(1)2×18年10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600
貸:銀行存款 600
(2)2×18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
(3)
甲公司2×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1 500-(660-600)=1 440(萬元);
當期應交所得稅=1 440×25%=3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660-600)×25%=15(萬元);
所得稅費用=360+15=37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6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4)2×19年3月20日
借:應收股利 60
貸:投資收益 60(0.30×200)
(5)2×19年3月27日
借:銀行存款 60
貸:應收股利 60
(6)2×19年4月25日
借:銀行存款 648
投資收益 12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600
—公允價值變動 60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貸:所得稅費用 15
【單選題】2016年12月7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 600萬元購入一臺生產設備并立即投入使用,該設備取得時的成本與計稅基礎一致,2017年度甲公司對該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80萬元,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是120萬元,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計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 46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由于該項固定資產確認的暫時性差異是( )。(2018年)
A.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萬元
B.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40萬元
C.可抵扣暫時性差異60萬元
D.應納稅暫時性差異60萬元
【答案】C
【解析】年末,該生產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20萬元(600-180),計稅基礎為480萬元(600-120),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60萬元。
【判斷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日商譽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2018年)
【答案】×
【解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日商譽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因企業合并成本固定,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
【單選題】2017年,甲公司當期應交所得稅 15 80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凈增加320萬元(其中 20萬元對應其他綜合收益),遞延所得稅負債未發生變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7年利潤表應列示的所得稅費用金額( )萬元。(2018年)
A.15 480
B.16 100
C.15 500
D.16 120
【答案】C
【解析】2017年利潤表應列示的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15 800-(320-20)=15 500(萬元)。
【2018年綜合題】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發生變化,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發生的與某專利技術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資料一: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800萬元購入一項專利技術用于新產品的生產,當日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 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該專利技術的初始入賬金額與計稅基礎一致,根據稅法規定,2015年甲公司該專利技術的攤銷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60萬元。
資料二:2016年12月31日,該專利技術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專利技術的可收回金額為42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3年,預計凈殘值為零,仍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
資料三:甲公司2016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為1 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2016年甲公司該專利技術的攤銷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60萬元,當年對該專利技術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除該事項外,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本題不考慮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15年1月1日取得專利技術的相關會計分錄。
(2)計算2015年專利技術的攤銷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3)計算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對專利技術應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4)計算2016年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5)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該專利技術應攤銷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
(1)甲公司2015年1月1日取得專利技術
借:無形資產 800
貸:銀行存款 800
(2)2015年專利技術的攤銷額=800÷5=160(萬元)。
借:制造費用 160
貸:累計攤銷 160
(3)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對專利技術應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800-160×2)-420=6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60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60
(4)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所得稅稅率=(1000+60)×25% =26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60×25%=1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265-15=250(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5
所得稅費用 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65
(5)甲公司2017年度該專利技術應攤銷的金額=420÷3=140(萬元)。
借:制造費用 140
貸:累計攤銷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