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中級金融》新增考點
【新增考點一】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
融機構。信托服務實質是根據委托人要求,為受益人利益而對信
托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我國信托業經歷了坎坷發展的歷程。改革開放后的首家信托公司
于 1979 年成立,截至 2024 年年末,我國共有 67 家信托公司。
【新增考點二】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
構。融資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
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同時具有資金融通性質和租賃物所有權由出
賣人轉移至出租人的特點。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創立于 1981 年,截至 2024 年年末,我國共有 71
家金融租賃公司。
【新增考點三】金融創新原則
⑤應做到“認識你的業務”“認識你的風險”。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
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應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
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
⑥應做到“認識你的客戶”。商業銀行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
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
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⑦應做到“認識你的交易對手”。商業銀行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
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
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⑧應遵守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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