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新必考!2025年《中級財政稅收》教材新增考點
新增考點1:加速折舊中新增1條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房屋、建筑物除外),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新增考點2: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政策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
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
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新增考點3:個人所得稅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新增政策
個人向個人養老金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據實扣除。
新增考點4:房產稅稅收優惠新增政策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轉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
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新增考點5: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新增
《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
號)規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新增考點6: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新增
自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新增考點7:契稅的計稅依據和納稅額的計算新增
具體情形: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
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
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
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
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5)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
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6)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
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
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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