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本節考點:
(1) 勞動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對象
(2) 勞動合同的類型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4) 勞動合同的解除
(5)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本節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是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勞動合同法適用對象: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其中,
1、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有兩種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強制: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于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可以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例題15:多選】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B.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續訂的
C.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
D.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E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
【答案】AD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①合法原則。
②公平原則。
③平等自愿原則。
④誠實信用原則。
(二)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要條款和選擇性條款。
(1)必要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
(2)選擇性條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如下先合同義務: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②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