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本節考點:
(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2) 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
(3) 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義務的法律規定
(4) 爭議解決的途徑
(5) 解決爭議的幾項特殊規則
(6)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本節內容: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對象是消費者,所謂“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因此,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不屬于消費者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
具體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對象包括:
①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②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
③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二、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保障權:這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
2.知悉真情權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的公平交易、拒絕強制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依法求償權是彌補消費者損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濟性權利。
(1)求償的主體: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服務的接受者;第三人(消費者之外的因某種原因在事故發生現場而受到損害的人。
(2)求償的內容: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
6.依法結社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求教獲知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在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三、經營者的義務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至25條的規定,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經營者負有下列義務:
1.履行法定義務以及約定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法。
2.接受監督的義務
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應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②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包括:
①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②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③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志的義務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
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質量的義務
①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②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
9.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其內容無效。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