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金融制度
一、金融制度的概念
金融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形式所確定的金融體系結構,以及組成該體系的各類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和相互關系的總和。
廣義上,金融制度包括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制度等三個方面的內容。
二、中央銀行制度
1.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如表3-3所示。
表3-3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
組織形式 | 定義 | 說明 |
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 是一個國家只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制度形式 | ①是比較完善、成熟的制度形式; ②具有組織完善、機構健全、權力集中、職能齊全的特點; ③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 ④一般是在總行之下,在國內設置央行分支行或代表處 |
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 又稱為二元復合式的中央銀行制度,就是一個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分別行使金融調控和管理職能,不同等級的中央銀行共同組成一個復合式統一的中央銀行體系 | ①具有權力與職能相對分散、分支機構較少等特點; ②一般是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所采用,如美國、德國等 |
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 是由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由這家中央銀行在其成員國范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 | ①一般與區域性多國經濟的相對一致性和貨幣聯盟體制相對應; ②跨國的中央銀行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所獨有,而是成員國共同的中央銀行; ③歐洲中央銀行是一個典型的跨國式中央銀行,此外還有西非貨幣聯盟、中非貨幣聯盟、東加勒比海貨幣區 |
準中央銀行制度 | 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不設置真正專業化、具備完全職能的中央銀行,而是設立若干類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部分中央銀行的職能,并授權若干商業銀行也執行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形式 | ①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由不同的機構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執行; ②具有中央銀行的權力分散、職能分解的特點; ③實行的國家和地區有新加坡、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利比里亞、萊索托、斯威士蘭等發展中國家 |
【例3.4】歐洲中央銀行是為了適應歐元發行流通而設立的金融機構。從組織形式上看,屬于( )。
A.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B.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C.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D.準中央銀行制度
【答案】C
【解析】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由這家中央銀行在其成員國范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這種中央銀行制度一般與區域性多國經濟的相對一致性和貨幣聯盟體制相對應。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歐洲中央銀行是一個典型的跨國式中央銀行。
2.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
中央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實收資本、在經營活動中的留存利潤、財政撥款等構成。中央銀行資本金構成的結構形式主要有五種類型,如表3-4所示。
表3-4 中央銀行資本金構成的結構形式
類別 | 特點 |
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 | ①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政府撥款形成,或是政府通過收購股份的方式將私營商業銀行改組成為中央銀行; ②中央銀行的資本金全部屬于國家所有; ③是國有化性質的中央銀行; ④是中央銀行資本結構的主要形式 |
國家和民間股份混合所有的資本結構 | ①中央銀行的資本一部分是由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 ②另一部分是由私人投資所形成的私人資本 |
全部資本非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 | ①中央銀行的資本全部由民間資本形成; ②國家政府不持有股份 |
無資本金的資本結構 | ①中央銀行自身無資本金; ②中央銀行的運行是由政府授權; ③依照國家法律履行中央銀行各項職責 |
資本為多國共有的資本結構 | ①在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下; ②中央銀行的資本金由貨幣聯盟成員國共同出資構成 |
【例3.5】目前大多數國家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都是( )形式。
A.國有
B.多國共有
C.無資本金
D.混合所有
【答案】A
【解析】中央銀行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政府撥款形成,或是政府通過收購股份的方式將私營商業銀行改組成為中央銀行,因而中央銀行的資本金全部屬于國家所有,是國有化性質的中央銀行。目前大多數國家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都是國有形式。
三、商業銀行制度
商業銀行是以追逐利潤為目標,能夠吸收存款,以經營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對象,從事經營活動的金融企業,是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
1.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
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主要有四種類型,如表3-5所示。
表3-5 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
制度 | 定義 | 說明 |
單一銀行制度 | 又稱為單元銀行制或獨家銀行制,就是銀行業務完全有各自獨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不設或者不允許設分支機構 | (1)特點 ①銀行業務只有一家獨立的銀行機構經營; ②沒有分支機構存在; ③風險獨自承擔; ④利潤獨自分享。 (2)優缺點 ①防止銀行的集中和壟斷,但限制了競爭; ②降低營業成本,但限制了業務創新與發展; ③強化地方服務,但限制了規模效益; ④獨立性、自主性強,但抵御風險的能力差 |
分支銀行制度 | 又稱為總分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許在總行(或總管理處)之下,在國內外各地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形成以總機構為中心龐大的銀行網絡系統,是各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組織形式 | (1)形式 ①總行制:商業銀行的總行不僅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而且其本身也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②總管理處制:總管理處作為銀行的管理機構,只是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本身并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一般在總管理處所在地通過另行設立分行或營業部對外營業。 (2)優點 ①規模效益高;②競爭力強;③易于監管。 (3)缺點 ①加速銀行的壟斷與集中;②管理難度大 |
持股公司制度 | 又稱為集團銀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的若干銀行的組織制度 | (1)特點 ①被收購或被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 ②他們的經營策略和業務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③是規避法律限制開設分支行的一種策略。 (2)優點 ①可以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 ②能夠有效擴大銀行資本總量,增強經營實力,提高競爭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3)缺點 ①易于形成壟斷和集中,不利于銀行間的適度競爭; 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不利于增強銀行業務的活力和創新能力 |
連鎖銀行制度 | 又稱為聯合銀行制度,指兩家或更多的銀行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通過購買多數股票的形式,形成聯合經營的組織制度 | 特點: ①被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獨立性,但其經營政策與業務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②沒有持股公司的存在; ③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銀行,確定銀行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模式; ④是為了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回避對設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形成的 |
【例3.6】由某一集團公司控制或收購若干家銀行,但是,被控制或收購的銀行仍然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這種商業銀行組織制度屬于( )制度。
A.持股公司
B.單一銀行
C.連鎖銀行
D.分支銀行
【答案】A
【解析】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主要有四種類型:①單一銀行制度;②分支銀行制度;③持股公司制度;④連鎖銀行制度。其中,持股公司制度又稱集團銀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的若干銀行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收購的或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但他們的經營策略和業務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2.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如表3-6所示。
表3-6 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 | 綜合性銀行制度 | |
定義 | 亦稱為專業化銀行制度或分離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等業務相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款及結算等銀行業務,不得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 亦稱為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經營銀行制度,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向客戶提供存款、貸款、證券投資、結算,甚至信托、租賃、保險等全面金融業務的銀行制度 |
優點 | ①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經濟的穩定發展; ②有利于商業銀行以穩健經營為原則,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③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效果; ④分別管理,可各自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風險防范措施 | ①能加強金融業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和提有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 ②使并購后的金融行業可拓展規模邊界,更好地發揮技術優勢,擴大同質性產品或服務的提供,實現規模效益; ③可以整合利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有限資源,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 ④業務的綜合化能夠分散經營風險,通過業務的互補性保證銀行的利潤收入和穩定經營; ⑤使客戶得到綜合性金融服務的便利 |
缺點 | ①不利于加強金融業的競爭; ②不利于通過各類金融業務的互補性分散經營風險; ③不利于銀行的利潤收入和穩定經營等 | ①利益的引誘和競爭的壓力,使商業銀行短期資金流入資本市場,銀行因收益和風險不對稱,以及信息的不對稱而引發道德風險等,由此易帶來信用鏈斷裂的金融危機; ②混業經營下形成的更大范圍的行業壟斷,易使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危及產業的安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 ③若缺乏相應配套的嚴格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混業經營可能會給整個金融體制帶來很大的風險,形成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 |
【例3.7】從世界各國的傳統來看,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 )。
A.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B.分業經營、集中監管
C.混業經營、集中監管
D.混業經營、分業監管
E.分業與混業相結合
【答案】AC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1.政策性金融的特征
(1)政策性的表現
①其業務活動對國家經濟政策貫徹支持配合;
②融資的非盈利性;
③對產業政策需要“傾斜”支持的行業;
④領域的貸款實行低息或無息的補貼性;
⑤經營風險的硬擔保性。
(2)金融性的表現
①資金運動堅持遵循信貸資金的運動規律;
②體現有償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2.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如表3-7所示。
表3-7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
含義 | 說明 | |
倡導性職能 | 又稱誘導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或間接的資金投放,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或民間資金從事符合經濟政策意圖的投資和貸款,以發揮其首倡、引導功能,引導資金的流向 | ①通過對某些產業提供貸款融資,表明政府對不同部門的扶持意愿,引導其他金融機構加大對政府需要扶持的產業進行投資。 ②一旦某一原來政策支持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就轉而扶持其他行業發展,體現其政策意圖的倡導性,形成對民間資金運用方向的誘導機制 |
選擇性職能 | 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通過主動選擇融資領域或部門以實現其融資意圖的職能 | ①選擇是以政府的政策意圖為導向,并參考市場機制選擇情況而確定的。 ②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商業銀行的選擇也隨之不斷變化,政策性銀行活動的領域也必須作相應的調整 |
補充性職能 | 又稱彌補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以政策性融資補充商業性融資在一些領域或部門的不足,完善以商業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職能 | ①對于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愿選擇的產業、項目、領域等,進行倡導性投資。 ②以直接投資或提供擔保等方式引導資金流向,進行融資補充。 ③有利于形成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融資面的不足,促進國民經濟各產業、各部門的協調發展 |
服務性職能 | 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依據長期從事政策性專業融資業務所積累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為業務對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服務的職能 | ①可利用自身豐富的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有關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務。 ②可充當政府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的參謀 |
【例3.8】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主要包括( )。
A.流動性職能
B.倡導性職能
C.選擇性職能
D.效益性職能
E.補充性職能
【答案】BCE
【解析】政策性金融機構既具有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類似的職能,又具備其自身特有的職能,這些職能體現出其緊密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意圖的性質。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主要有:倡導性職能;選擇性職能;補充性職能;服務性職能。
3.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如表3-8所示。
表3-8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原則 | 含義 | 說明 |
政策性原則 | 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貫徹國家的相關政策,對政策要支持的區域、產業、部門開展政策性金融業務,提供政策性投資和貸款 | 有利于政策性金融機構: ①把握經營方向; ②避免與商業性金融在業務領域上產生交叉,發生競爭; ③保持自身的經營特征 |
安全性原則 | 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注重資產安全 | 如不注重安全性: ①無法確保政策性資金的良性循環; ②政策性資金若被擠占挪用,使信貸資產下降,其將失去金融企業的特征 |
保本微利原則 | 政策性金融機構必須加強經營管理,講求經濟核算,實現保本微利,以保持生存與持續發展 | 政策性金融機構經營的是信貸資金,而非財政資金,信貸資金的本質要求是運動、回流和增值 |
【例3.9】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是( )。
A.政策性原則
B.財政性原則
C.安全性原則
D.盈利性原則
E.保本微利原則
【答案】ACE
【解析】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雙重特征,決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不同于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①政策性原則;②安全性原則;③保本微利原則。來源233網校
五、金融監管制度
按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劃分,金融監管制度可分為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和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的內容如表3-9所示。
表3-9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
項目 |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 分業監管體制 |
概念 | 又稱為單一的、一元化的監管模式,是將不同的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由中央銀行或另外設立的專門監管機構承擔對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職責的體制模式 | 是由多個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不同主體及其業務范圍分別進行監管的組織形式 |
相應的業務經營制度 | 一般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國家,又稱為混業監管模式。混業經營有兩種表現形式: ①全能銀行,即銀行可以直接經營金融業務; ②銀行間接地從事非銀行業務 | 大多是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或地區。主要是在不同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職的監管機構 |
實行的原因 | ①取決于銀行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多元化程度越高,越能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 ②取決于金融監管的水平。監管水平高,就有能力和條件實行混業經營、集中監管。 ③取決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金融自由化提供基礎,金融創新提供工具 | ①混業經營容易增大金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②混業經營在市場規則不健全的情況下,極易產生泡沫經濟; ③混業經營的證券市場動蕩風險會通過銀行體系擴散,引發金融危機; ④為了防止金融機構的過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 |
優點 | ①監管成本較低; ②可以避免重復監管; ③可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 ①分工明確; ②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性; ③監管效率高 |
缺點 | ①缺乏金融監管的競爭性; ②容易導致金融監管的低效率; ③容易導致官僚主義 | ①監管機構多; ②監管成本較高; ③機構協調困難; ④容易出現重復交叉監管; ⑤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問題 |
實行的國家 | 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麥等國家 |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國家 |
此外還有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該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①“牽頭式”監管體制。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磋商與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監管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②“雙峰式”監管體制。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監管機構:a.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防范與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b.負責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具體監管。澳大利亞是“雙峰式”監管體制。
【例3.10】巴西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由國家貨幣委員會牽頭,負責協調對不同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活動。這屬于( )的監管體制。
A.集中統一
B.分業監管
C.不完全集中統一
D.完全不集中統一
【答案】C
【解析】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是對集中統一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的改進型體制。該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磋商與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監管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后者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防范與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具體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