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的索賠管理措施
(1)建立精干而穩定的索賠管理小組。
(2)組織全體管理人員學習合同文件,使每一個人都建立索賠意識。
(3)加強文檔管理注意保存索賠資料和證據。
(4)抓住索賠機遇,及時申請索賠。
(5)寫好索賠報告,重視索賠額計算和證據。
(6)、注意索賠談判的策略和技巧。
2.承包商向業主索賠的內容
當發生業主要求增加工作內容、損害承包商權益或業主方違約時,承包商可視不同情況要求工期、費用和利潤方面的索賠。這些情況可概括為以下一些方面:
工程變更:工程項目或工程量的增加,工程性質、質量或類型的改變,工程標高、尺寸和位置的變化,各種附加工作以及規定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的改變,以上一般會引起工程費用增加和工期延長,可以據實要求索賠。在變更指令要求刪減某些項目或工作量時,如造成承包商人員窩工和設備的積壓時同樣也可要求索賠。
2)國家或州、省的法令、法規,政令或法律在某一規定日期后發生變更,影響到承包商的成本計算或外匯使用、匯出受到限制時,均可索賠。
3)物價上漲,一般可按照價格調整公式或合同中的有關其他規定在每次支付時索賠。
4)工期因素的影響:非承包商方的原因造成的竣工期限的延長;工程暫停所造成的承包
商的工期、費用和利潤損失以及隨后的復工時的費用;業主方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
5)工程師未按照合同規定發布的可能為承包商提供索賠機遇的指示,如:要求補充圖紙
或補充進行合同中未規定的設計時;提供的測量原始數據有錯誤或地質水文資料有錯誤;要求附加打孔或鉆探工作時;要求采取措施保護化石和文物時;當咨詢工程師的設計侵犯專利權時;要求剝露或開孔檢查質量而檢查后工程質量合格時;要求進行合同規定之外的檢驗時;工程師糾正工程師代表的錯誤指示時,等等。
6)業主方未盡到應盡的義務。如土地規劃未獲批準,未能提供招標時許諾的開工準備工
作,未及時給出施工場地及通道等,導致承包商的損失。
7)有經驗的承包商不可預見的各種問題,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
8)屬于業主風險或特殊風險范圍給承包商造成的損失。
9)業主違約造成的各種不良后果。
10)其他:如工程保險中未能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業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等。
FIDIC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可索賠條款的基本規律是:
1)各項索賠條款中,均可索賠成本
2)可索賠工期的條款,一般可同時索賠成本。
3)可索賠利潤的條款,一定可同時索賠成本。
4)在工期延長和利潤補償二者之中,只能得到一種。
5)利潤補償的機會較少。有相當多場合是可以索賠成本,但不能補償利潤;利潤的補償
也不能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