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會的職權如下:
①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②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⑤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⑥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⑦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⑨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此外,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東會職權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